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近日发布实施《桂林市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暂行规定》,以整治“不合理低价游”,规范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维护旅游市场正常运营秩序。
据了解,暂行规定严禁旅行社通过设立服务网点的名义,以承包或变相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服务网点必须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不得以服务网点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为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徕游客或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将游客转交其他旅行社接待,不得以服务网点的名义与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等开展业务活动;服务网点应将旅游产品的价格列表在醒目位置张贴,不得自定产品的价格。
此外,暂行规定要求旅游产品的宣传应表述准确,不得出现“三山两洞”“漓江豪华游”等模糊性或误导性词语,应当明确标注景点的名称及价格;要求规范填写《散客旅游合同》,按照(景点)名称及价格、游览方式(游船或竹筏)、出发地、中转地、终点地、大约时间的格式填写,并注明车船费、导服费等综合服务费。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为加强桂林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解决部分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存在的归属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提供相关依据。